百民字〔2017〕51号
百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探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
百色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于探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
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进一步提高基层最低生活保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探索行政审批“接、放、管、服”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民政厅领导要求,决定在全市部分县和乡镇(街道)探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攻坚为主线,探索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效率,推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发展,使最低生活保障更加便民、惠民,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完善制度,勇于探索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措施,在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体系框架内,立足创新,积极探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制改革。
(二)坚持权责一致,改进工作机制。及时转变工作职能,做到权责统一,突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县(市、区)民政局督促政策在基层落实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能。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改进管理方式,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险困难群众基本救助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四)争取部门支持,保障工作开展。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同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制等相关部门,争取大力支持,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政府主导,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直接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办法。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三级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级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中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认定低保对象家庭精准度。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本县(市、区)低保相关政策,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低保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研究制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乡镇(街道)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名单向县(市、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并会同同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负责全县(市、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批,以及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拟审批公示,以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提交县(市、区)民政局等。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依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优化流程,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县(市、区)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基本精神,指导乡镇(街道)研究制定好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水平。
1.申请提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经办人员在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村(居)委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和核对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2)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公示期为7日。
3.审批和抽查
(1)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
对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栏(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收到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报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表》(从低保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委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委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民政局开展抽查。县(市、区)民政局要随机抽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结果。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过程等进行检查,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4.资金发放
县(市、区)民政局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按月拨付低保资金。
(四)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与自治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理顺最低生活保障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争取自治区单独设置乡镇(街道)网上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模块,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端口前置到乡镇(街道)。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确定试点,理顺关系阶段(2017年7月)。
1.确定田林、田阳县为全市试点县,推荐为全市、全区民政工作和绩效工作创新创优单位。
2.除田林、田阳县2个试点县外,各县(市、区)也要选择2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
(二)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启动试点工作。请各县(市、区)于9月25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三) 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8月至11月底)。各县(市、区)按照工作方案指导乡镇(街道)研究制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细则,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将适时选择在一个县召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推进会。
(四)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17年12月1日后)。各县(市、区)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逐步全面铺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要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打造成全区、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于12月8日前将全市总结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请各县(市、区)于12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报送试点工作评估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鉴于我市低保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探索式创新改革,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低保工作权责不一问题,是从根本上有效破解乡镇民政工作力量不足难题,解决基层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力不足特别是过去把最低生活保障全部由1-2个民政助理负责的弊端,必将提高认定低保对象家庭精准度。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重大意义,将试点工作列为2017年度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这项工作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工作开展。为加强对全市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百色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封志武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杨红光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忠敏市民政局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
何璇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黄小乐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法制科科长
黄正特市民政局监察室主任
黄双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谢霞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韦元静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办公室主任由黄忠敏兼任,人员由黄双、韦昕言(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副主任)、孙婧(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副主任)等组成。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试点的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制定好试点工作方案,及时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要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低保工作业务水平,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可看、可学的好做法。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也要注重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抓好评估督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要会同法制科、监察室和规划财务科对各县(市、区)进行常态化和专项性相结合的督查,针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边试点、边改进;各县(市、区)民政局也要加强对试点乡镇(街道)的工作督导力度,及时做好试点工作评估和总结,并报市民政局。
附: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限下放乡镇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单位名单
一、试点县名单:田林县、田阳县
二、试点乡镇(街道)名单
右江区:龙景街道、阳圩镇
田东县:平马镇、那拔镇
平果县:坡造镇、同老乡
德保县:燕峒乡、足荣镇
靖西市:化峒镇、地州镇
那坡县:城厢镇、坡荷乡
凌云县:泗城镇、下甲镇
乐业县:逻沙乡、花坪镇
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革步乡
西林县:马蚌镇、普合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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