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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财政局 |
百民字〔2017〕54号
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从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1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全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及时筹措提高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
本次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从上级补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从本级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中安排解决。
三、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
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加强与同级财政局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新标准组织发放和补发工作,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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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说明
一、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第二部分“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之“(三)规范救助供养标准”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70号)第三部分“规范救助供养对象、内容及标准”中“(三)规范救助供养标准”之“1.基本生活标准”规定:“建立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而自然增长的调整机制,今后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同期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现行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58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313元是以2016年度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进行测算的。2017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复2017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2016年平均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18元,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平均每人每年2888元提高到3321元。为充分发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建议从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具体测算如下:
(一)提高后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74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月)=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1.3倍=518×1.3=673.4。为便于基层实践工作操作,确定提高后的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74元,比现行标准增加89元。
(二)提高后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年)÷12月×1.3倍=3321÷12×1.3=276.75×1.3=359.775。为便于基层实践工作操作,确定提高后的新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47元。
目前,全市在享城市特困人员338人、农村特困人员17323人,提高基本生活标准后,全市预计每月需增加支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844263元。其中:
1.预计每月增加支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30082元,即:338人×89元/人=30082元。
2.预计每月增加支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814181元,即:17323人×47元/人=814181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70号),从2016年下半年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由原来的从上级通过转移支付列支转变为主要从上级安排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预算安排配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一)接收上级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情况
截止2017年9月底,全市接收到上级补助的特困人员救助资金28921.13万元。其中:
1.2016年结转6398万元。2016年8月2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关于下达2016年中内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6〕61号),补助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6398万元(占下达资金总额37323万元17%)。各县(市、区)均没有支出,结转2017年使用。
2.2017年共接收22523.13万元。
(1)《关于提高下达2017年中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36号)中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13685.68万元(下达资金总额80504万元×17%)。
(2)《关于提高下达2017年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经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46号)中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615.11万元(下达资金总额15383万元×17%)。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7〕83号)中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6222.34万元(下达资金总额36602万元×17%)。
(二)全市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情况
2017年1月至8月,全市累计支出5729.65万元,其中,支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84.73万元,支出农村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5644.92万元。
附:1.《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
〔2017〕70号)
2.《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批复》(百政函〔2017〕91号)
3.《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
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6〕61号)
4.《关于提高下达2017年中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
疗救助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36号)
5.《关于提高下达2017年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
医疗救助经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桂
财社〔2016〕146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财社〔2017〕83号)
百色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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