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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民字〔2017〕31号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6/04 城事通编辑部 1.4w 阅读 404 点赞 查看原文

百民字〔2017〕31号

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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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百色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政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桂发〔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中共百色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民政局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常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民政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局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二)向市委组织部门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三)强化党组对干部任免事项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四)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章党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五)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穿到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第七条局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汇报,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党组应当强化党管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学习管理,提高学习效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四讲四有”合格共产党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局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领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局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重要改革举措,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干部选拔任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系统发展稳定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党组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书记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其他党组成员有责任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

第十三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直接访谈党员群众、设置征求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党组履行职责的重要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机关和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

(二)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对方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方案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执行。

第十八条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确因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召开局党组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

(一)议题提出。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科学安排党组会议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讨论,重要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事先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后提出。

(二)会前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决策。

(三)提前通知。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涉密文件材料或视同涉密管理的内部事项、工作秘密等文件材料,按国家秘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会议召集。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意见严重分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党组成员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一般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和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二十一条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落实机制、议定事项督办督查和决策实施效果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局党组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并负责局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三条认真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局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机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季组织专题研讨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党组全体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基层群众等制度,每个月须走访调研联系对象一次以上。党组成员全年下基层时间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民政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组会或局务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党组成员每年须完成1篇调查报告以上。

(五)党组成员要选择典型蹲点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部门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

(六)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二十五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组每年至少组织3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述德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组应积极支持驻局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及成员落实《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

第二十八条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八种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桂发〔2017〕7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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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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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