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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民字〔2017〕32号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2017/06/01 城事通编辑部 2.7k 阅读 381 点赞 查看原文

百民字〔2017〕32号

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低保工作,通过分类施保,使农村低保救助重点更加突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现就做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核查,精准识别各类对象。各县(市、区)要严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62号)要求,持续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动态管理常态化工作,认真对照A、B、C类标准,做好分类工作,确保A、B、C类认定精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并及时建立健全救助台帐。

二、做好政策衔接,合理分档低保补助金。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和认定程序要求,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的低保家庭将是今后“低保兜底精准脱贫一批”的对象,A类或B类低保金计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收入,并视为有稳定的收入,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使农村低保政策兜底脱贫更加高效。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确定A、B、C类低保金具体标准,在确保全县(市、区)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A类或B类低保金应明显高于C类低保金,A、B、C类低保金每两类之间差额不应少于40元。并及时做好低保补助金的增发或减发工作,确保救助到位,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常态化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督导,坚决防止在“分类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纠正通过下达指标或建议数等方式控制A、B类低保对象人数的做法,切实提升低保工作的诚信度和社会满意度。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上月本县(市、区)低保分类施保情况统计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百色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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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