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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7/29 城事通编辑部 1.6w 阅读 310 点赞 查看原文

百建发〔2020〕8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阳区房产管理中心、乐业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隆林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意见的通知》(建房规〔2020〕4号)要求,为提升服务效能,提高交易安全,严格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进一步支撑房地产市场精细调控,现就加强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交易监管,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内容、方式和途径。2017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将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维护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交易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百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百政办发〔2014〕35号)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资金挪用、楼盘烂尾,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据《百色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百建规〔2020〕1号),抓紧落实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要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做好房屋网签备案联网工作的通知》(桂建房〔2019〕7号)要求,在全市网签系统联网基础上,统一平台标准、数据标准、管理标准、业务标准、对接标准,2020年11月30日前实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存量房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全市联网,实现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及共享查询。

三、全面加强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商品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定金、首付款、贷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规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非指定监管账户的,由贷款银行负责将资金追回并发放至监管账户,逾期追不回的,会同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监管银行不配合建立完善监管系统的,不再委托其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四、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市、县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监管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因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严格、存量交易监管不到位、监管系统建设不完善、房屋交易数据统计不齐全,导致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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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