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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07/27 城事通编辑部 4.8k 阅读 287 点赞 查看原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六保”、“六稳”工作部署,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扎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以及《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0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0年8月12日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bsszfbzzx@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关于做好2020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2020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0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六保”、“六稳”工作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0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和《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租金减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符合《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申请取得百色市本级有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类别如下: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保、特困人员);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租赁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人数及标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按12元/m2·月·人发放;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10元/m2·月·人发放;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8元/m2·月·人发放;

2、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且家庭保障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金额计算方式

月租赁补贴金额=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补贴人数×补贴标准。

在本通知实施当月,对2020年领取租赁补贴超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再给予增发3个月租赁补贴。

(四)租赁补贴计发时间

1、符合条件的市本级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自本通知实施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计发。

2、在租赁补贴发放期间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获得实物配租的,自公示确认取消保障资格或获得实物配租的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流程

按照《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租赁补贴资金发放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办理发放手续。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一)租金减免对象

1、在本通知实施当月,租住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

(1)在2020年租住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2)经2020年度复核,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应无自有汽车,且在百色市本级城区无自有住房。

(3)经2020年度复核,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在百色市本级城区无自有住房。

2、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障对象家庭,不予租金减免: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 、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2)违规出借、转租、抵押、互换、擅自占用住房和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未产生水或电费用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8)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及收入等情况的。

(9)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减免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减免一个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减免时间

在本通知实施次月减免。

(四)流程

1、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市本级公共租赁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家庭进行综合审查。

2、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减免一个月租金。

五、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机构申请家庭状况变更。

(二)管理机构对保障家庭的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原受理机构申请家庭状况变更的,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

六、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办法。

本通知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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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