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17〕62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遗体存放延时、
运出火葬区审批”项目取消后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百色市民政局“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项目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百色市民政局“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
审批”项目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百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做好“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
取消依据:桂政发〔2016〕75号
二、监管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三、监管内容
(一)监管对象范围:百色市所辖区域内死亡的人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
2.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3.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四、监管措施
(一)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进行检查指导,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办理。
(二)加强对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的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殡葬事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五、监管程序
(一)检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二)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申请材料为:
1.申请存放延时或运出火葬区的报告;
2.有效的死亡证明;
3.死者生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
4.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5.有关申请表格。
六、监管处理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负责监管单位
百色市殡仪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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