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18〕3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2017-2018年度灾民冬春生活救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电﹝2017﹞20号)要求,为做好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现将《百色市2017-2018年度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百色市2017-2018年度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百色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百色市2017-2018年度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和自治区有关救灾救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生活安排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围绕“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的工作目标,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做好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荒。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对象为因灾造成缺粮、缺衣被,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救助时段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冬春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口粮救助对象共分三类:一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口粮救助补助标准为:一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6个月;二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1—3个月;三类对象每人酌情救助口粮1—2个月。对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等家庭,给予每户1—2床(件)棉被、棉衣补助。
四、资金筹集
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分两次下拨了冬春救助补助资金共2898.02万元,即2017年11月10日以桂财社〔2017〕134号文件下达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319万元,2017年12月29日以桂财社〔2017〕179号文件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资金2579.02万元。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年度预算资金,积极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五、款物发放
(一)制定救助标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立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助款物。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助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做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存折,不再将冬春救助资金通过采购实物由乡镇(街道)代领代发。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冬春救助工作的指导,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活,要把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近期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灾民生活不出问题。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缺粮、缺衣被情况,确定政府救助对象,分类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上报《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帐》,认真做好本县(市、区)的灾民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三)按照民政部冬春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安排解决好冬春灾民的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要把灾民冬春救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统筹安排。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互帮互济活动,帮助受灾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五)要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基础的强弱和自救能力的差异,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
(六)要加强救济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纪检等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开展专项检查督查,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
(七)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市民政局将视情组织开展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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