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22〕11号
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百色市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百色市加强村(居)民委员会
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转发的《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精神,健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结合百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6月底,基本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基本完善。到2023年底完成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培训全员覆盖,村(居)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增强,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公共卫生体系网底进一步织密织牢,机制健全,运行顺畅。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根据村(居)实际情况,一般可由3-5人及以上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若干名。由村(社区)“两委”征求各方意见后召开联席会讨论提名,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讨论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跟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人兼任。要广泛吸纳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退休医务人员以及村(居)代表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积极鼓励热心卫生健康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特长的村民(家庭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计生专干等)以及村(居)民代表、网格员、志愿者进入公共卫生委员会。
(二)明确工作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
1.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2.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
4.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
6.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工作机制
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居)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1.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辖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等机构常态化协同机制,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议事厅、村(居)民小组等多样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建立定期研究工作制度。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半年或年度工作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村(社区)卫生室(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参与、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建议。
(四)提升服务能力
1.强化学习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进行培训。市、县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着重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自我防护的能力。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公共卫生委员会骨干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对重点工作项目开展专项培训,实现在2023年底前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全员培训。鼓励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报考相关资格认证考试,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专业水平。
2.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等新媒体在引导居民参与公共卫生、环境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村(社区)健康信息化应用能力。鼓励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协同配合。公共卫生委员会、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密切配合,普及卫生健康知识,落实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引导群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不断增强群众健康意识和共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要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强化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把关。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政法、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机构职能和定位,加强对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领导和经费支持,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建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奖励机制,对在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群众健康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共卫生委员会集体和个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给予表扬奖励。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给予必要人力、物资、经费支持,落实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公共卫生委员会各项经费纳入村(社区)财务预算和统一管理,接受村(居)民会议的审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三)加强督促指导。自治区已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列为今年对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实际考核指标。各地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四)加强经验推广。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在工作中要注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要善于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及时推广,全面推进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请于2022年7月5日前首次将辖区内村(居)民委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情况(附件1、2)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卫生健康委,之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机构、机制建立和培训工作等)情况。
市民政局联系人 王文涛,电话:2989192,邮箱:bszqk@163.com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雷耀辉,电话:2839338,邮箱:bsjyjwk@163.com
附件:1.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登记表
2.县(市、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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