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工审改〔2022〕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百色市行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联合验收事项
(一)优化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纳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园林绿化验收,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由建设单位通过承诺制的方式,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完善,各部门(单位)应依职能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的验收及备案。
(二)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3.依申请,项目可整体组织联合验收,为了尽早投入使用,也可依申请分期或按单位工程组织联合验收。
三、申请条件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满足规划验收条件,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三)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验收对象具备消防验收或备案条件。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或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完成人防工程测绘,已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
(五)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护标准符合围挡设置要求,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为准,将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四、验收流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自然资源、人防边防办等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协办部门。实行联合验收后,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压缩到6个工作日内。
(一)联合验收提出。建设单位通过百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事项上传相关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协办部门(单位)参与审查工作,审查日期1个工作日。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联合验收实施。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受理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在第1个工作日与企业约定现场验收时间。确定验收时间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于验收之日前反馈是否到现场核验。现场验收应在事项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组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各参验部门(单位)同时开展现场联合验收,并在百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时出具验收意见。对依据联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无需进行现场核实的事项,协办部门应在现场验收之日前将审批意见上传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验收部门(单位)应在现场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整改意见提交窗口汇总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该工程终止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项工程现场验收结论保留有效。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窗口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验收事项的责任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时出具验收意见,限时办结。
(三)联合验收结果出具。对各部门(单位)均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窗口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窗口汇总各参与部门(单位)书面意见、备案凭证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四)取消验收备案程序。对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意见书》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有同等效力。
(五)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五、同步首登和解除监管
(一)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在取得测绘成果报告(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后,依托百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可一次性在线提出联合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证照(或验收结果)同步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企业无需另行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房建项目单体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住建部门同步解除该楼栋资金监管,建设单位无需再跑一次。
六、其他要求
(一)联合验收组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参建各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进行查验。
(二)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三)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城建档案部门。对不能同步移交的,可采取承诺制的形式,建设单位承诺在通过联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监管。
(四)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以住建部门在窗口或审批系统公布为准。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百色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百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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