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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财政局 |
百民字〔2017〕30号
关于2017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救助供养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8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313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363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726元/人.月。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市标准。
二、做好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工作
请各县(市、区)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安排和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情况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百色市民政局百色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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