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建发〔2021〕14号
各县(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估价机构:
2020年,我们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开发、销售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我们采取交叉检查、专项检查、个别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估价机构等)进行主动监管,同时通过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以及各类举报途径进行监测监控。共实地检查了24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3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各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积极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作。
(一)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良好。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均重视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将房地产市场监管作为重要的常态化工作,积极主动开展检查巡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发展问题,处理热点难点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不断规范。绝大部门项目的销售现场均能按要求公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用地规划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一房一价表和销控表等。通过代理销售的项目也基本能公示代销公示营业执照、代销合同及销售人员信息。
(三)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绝大部分房地产从业主体能按照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制度要求开展网签备案工作,大部分县(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推行较好。
二、存在问题
(一)房地产项目延期交付情况加剧。受疫情影响,部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堪忧,一些原来已开展化解工作的延期交付项目进度被推迟或中止。部分疫情期间应交付的项目,特别是一些小规模项目延后交付6个月以上。
(二)个别地方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规范和加强。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能严格按照预售许可要求开展预售审批;二是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个别县至今未启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个别单位审查预售资金进账、出账比较随意;个别单位审查手续繁杂,造成开发企业资金积压;三是存在“只批不管”情况,重视预售审批,忽略后期的销售监管及房屋交付使用的监督等情况。
(三)违规销售情况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情况下以预约金、诚意金、会员认购等形式违规收款;二是未向买受人主动公示项目不利因素,如存在抵押等;三是存在捂盘惜售情况,一些项目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四是部分企业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存在加重买受人责任的内容。
(四)信息公示不全面。一是个别项目售楼中心醒目位置公示的内容比较零散;二是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公示“一房一价”和销控表,个别项目还存在公示的一房一价与备案价格不符的问题;三是未公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公示的资质已过期;四是未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
(五)房地产经纪和估计机需进一步整顿。一是部分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二是公示信息不完善,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备案,门店公示的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从业人员信息不规范、不完善。三是个别房地产评估报告不严谨、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备案。
针对监管发现的问题,2020年我们下发核查通知书7份,风险提示1份,整改通知书31份,书面约谈警告2家企业。
此外,检查中我们还发现部分三产安置项目存在按商品房进行交易的情况,请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合监督执法,进一步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三产安置项目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请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存量房交易备案制度,不断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的使用管控,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防范企业资金断链、项目烂尾问题,特别是未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未接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县要抓紧做好预售资金监管体系的建设;三是加大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推进逾期交付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二)加大房地产法规政策学习力度。各企业要守法经营,遵守行业管理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做好楼盘信息公示公告,不得捂盘惜售、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规范业务承接,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规范销售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房地产专业知识以及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和频次,逐步增强行业自律,提升全市房地产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自觉遵法、守法、诚信经营。
(三)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效率,对违规操作及投诉比较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