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
根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百色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百政发〔201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做好房产测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名录库
符合《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测绘机构,在市城区开展房产测绘业务前应在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填报要求详见附件),纳入房产测绘机构名录库管理(其中从事预售商品房测绘工作的测绘机构纳入涉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以及预售商品房交付前,应在名录库内选择一家测绘机构出具相应测绘报告。
二、规范房产测绘机构从业行为
(一)房产测绘机构开展测绘活动应核实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测绘条件。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的建筑施工图后方可出具盖章的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和商品房面积测绘结果(房产预测绘报告)。在房屋经规划条件核实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盖章现售商品房以及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测绘结果(房产测绘报告)。
(二)房产测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负质量及法律责任,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三)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抬高收费标准,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四)房产测绘机构应按《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主动对接不动产登记部门,保证房产测绘结果同时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避免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重复测绘、重复收费。
三、加强房产测绘机构的监督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测绘机构和房产测绘成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并实施量化评分、信用评价制度。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或拒不整改的房产测绘机构,将移出名录库,抄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并进行公开通报。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做好属地房产测绘机构管理工作。
附件:1.房产测绘机构信息登记表
2.房产测绘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附件1房产测绘机构信息登记表
附件2房产测绘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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