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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百色市委员会 |
百民字〔2017〕26号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妇联,团县(市、区)委: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关爱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以下简称《困境儿童保障实施意见》)和全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做好未成年关爱保护工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县(市、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未成年关爱保护工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务实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留守儿童关爱实施意见》和《困境儿童保障实施意见》的指示精神,加强未成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制,落实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措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原则,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努力将全市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城乡困境儿童纳入有效保护范围。即日起,所有县(市、区)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站。各县(市、区)要充分整合资源,把行政村(社区)创建的“儿童家园(之家)”、“幸福家园”、“七彩小屋”、“乡村青少年宫”、“农村幸福院”等活动阵地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主要场所,到2020年底,要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
1. 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尚未建立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院或不具备临时照料未成年人基本条件的地区,并要整合资源,明确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没有适合实体机构的,要及时做好排查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本地区临时监护职责,负责临时照料、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帮扶干预等具体工作。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按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MZ/T025-2011)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请于2017年5月底前将《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调查表》填报市民政局福利科。
2.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建设。乡镇(街道)要依托民政办或中心学校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站,依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做到“四有”:一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联系电话;二有工作制度(含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领导机制等制度上墙)和工作档案材料;三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字和联系电话要上墙公布);四有“未成年人保护站”标识牌。
3. 村(居)儿童家园(之家)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整合资源,以“一个阵地多项功能”模式,至少建成1所儿童家园(之家),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心理支持、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等关爱服务。儿童家园(之家)具体建设规划、设备配置清单、标志牌样式、创建和运行经费等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20年创建“儿童家园(之家)”工作方案》(桂妇通〔2016〕32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加强未成年人服务队伍建设,建立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担当精神的同志专门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简称“未保专干”),及时监测、发现、处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按照分类保障措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乡镇(街道)、中心学校要设立专(兼)职未保专干,承担本级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小学(幼儿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城乡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主要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城乡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宣传、定期排查走访以及其他日常工作。通过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儿童福利督导员要依托村(社区)“儿童家园(之家)”作为主阵地,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工作,同时兼顾做好“儿童家园(之家)”日常管理。
(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城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城乡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建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会商制度。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要与同级教育、公安、财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建立定期每季协调会商制度。协调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重点职能部门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交研究需要重点职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问题;提交研究涉及重点职能部门需要相互协助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点职能部门实现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其它需要协调会商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与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相衔接,明确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层层分解和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确保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支持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要按照“服务惠民”专项活动主要目标和指标,落实好村级儿童福利督导员补助经费,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场地、人员、经费“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科学帮扶重点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对因残疾、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不在校、辍学留守儿童劝返复学工作。无人监护、监护人情况较差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留守儿童关爱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应按照《留守儿童关爱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加强对监护差的重点对象进行随访,做好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指导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应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对未登记户口人员,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规定,解决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落户问题。
(四)强化激励问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纳入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综治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对该项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请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站”,村(居)委员会挂牌成立“儿童家园(之家)”,没有创建“儿童家园(之家)”的,要利用其他符合条件的工作场所挂牌成立。确定未成年人保护专(兼)职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兼)职人员名册。县级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报上级部门,同时报本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牵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市级各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系统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报百色市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办公室)。
百色市民政局联系人:周 萍,电话:0776-2989187
百色市教育局联系人:梁庭恿,电话:0776-2808510
百色市公安局联系人:余学兵,电话:13197767070
百色市财政局联系人:黄美香,电话:0776-2823428
百色市妇联联 系 人:陈月香,电话:18077695156
共青团百色市委联系人:周岐皝,电话:18587762238
附件: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调查表
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教育局
百色市公安局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百色市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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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救助管理机构(有或无) |
儿童福利院(有或无) |
实体机构 (有或无) |
是否建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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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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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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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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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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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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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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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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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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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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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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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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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 |
注:各县(市、区)民政局请于2017年5月底前将《百色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调查表》填报市民政局福利科(邮箱:flk298918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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