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21〕3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与河池市行政区域界线
第四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凌云县、乐业县民政局;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天峨县民政局:
为做好百色市与河池市毗邻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平安边界创建工作,现将《百色市与河池市行政区域界线第四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百色市与河池市毗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第四轮联合
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百色市民政局 河池市民政局
2021年4月7日
百色市与河池市行政区域界线第四轮联合
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1〕321号)要求,2021年,百色市与河池市开展第四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为做好联检工作,经两市民政局协商,特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要求,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工作部署,在两市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联检工作任务,促进两市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界线联检工作中,双方要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确保联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联检范围和内容
(一)联检范围
共9段行政区域界线,全长505.3千米。
1.凤山县与乐业县、凌云县;
2.巴马县与平果县、凌云县、田东县、田阳县和右江区;
3.天峨县与乐业县;
4.大化县与平果县。
(二)联检内容
依据毗邻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在实地逐段、逐点详细核对边界线走向及界桩或方位物有无变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双方共同研究并进行妥善处理。
1. 联合检查边界线
(1)重点检查界线上的各类标志物及边界线两侧相关的地物、地貌的现状和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插花地(山)、飞地的经营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物、地貌有明显变化致使边界线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在详细做好记录地物、地貌的变化情况外,并要组织好对边界线两侧地物、地貌进行修测或调绘,以保证边界线实地走向清晰可辨。
(2)检查中发现单方在边界线走向的实地位置上人为设立指示标志物的,应予以清除。
(3)检查中发现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及时通知双方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 检查界桩及方位物
(1)对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要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重新描绘界桩上的注记,拍摄界桩照片。
(2)对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由责任方负责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依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确实不能在原地埋设的,应当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重新埋设的界桩,应当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3)对界桩移位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共同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4)对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实地位置确定的,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5)对桩基不牢或基脚土质松软的界桩,要及时进行加固或在界桩基脚1平方米范围内进行硬化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工作部署,百色市与河池市毗邻县(区)第四轮联检和平安创建工作由百色市民政局牵头,百色市民政局、河池市民政局成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方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区划地名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联检工作,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联检实施工作方案、进行联检业务指导,起草联检工作报告;界线联检涉及的有关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凤山县与乐业县、凌云县界线段,由乐业县、凌云县民政局牵头;
2.巴马县与平果市、凌云县、田东县、田阳区和右江区界线段,由平果市、凌云县、田东县、田阳区和右江区民政局牵头;
3.天峨县与乐业县界线段,由乐业县民政局牵头;
4.大化县与平果市界线段,由平果市民政局牵头。
各牵头县(市、区)民政局要主动协调毗邻县(自治县)民政局共同开展联检工作,并负责汇总联检记录、起草联检报告和整理上报联检资料等工作。毗邻双方民政局应积极配合做好联检相关工作。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双方分级负责,共同承担;界线修测、界桩维护等所需费用由负责管理该界线和界桩的一方承担。
(二)方法步骤:
采取内业、外业检查、县(市、区、自治县)民政局检查和两市民政局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内业检查:主要由界线双方对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和附图,逐段核对边界线走向的有关变化情况,毗邻两县(市、区、自治县)相互通报各自边界线管理的现状。
2.外业检查:严格按照边界线联检工作的内容对界线和界桩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每检查一个界桩均要拍摄彩色现场工作照(照片中包含查勘现场工作人员和界桩),作为联检成果资料。界线和界桩联检记录表按统一格式填写,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3.检查验收:毗邻双方市民政局要负责组织好所辖县(自治县、区)的联合检查工作,对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交换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毗邻双方市民政局可根据联检情况组织联合对界线联检进行内业和外业检查。对联检中所发现的有关问题,通过会议交换意见,商定处理办法,并对重点地段采取共同联合实地检查,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时间安排
1.2021年4月底前,百色市民政局、河池市民政局成立由双方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协商制定第四轮联检实施工作方案,及时下发涉及界线联检的有关县(自治县、区)民政局。
2.9月底前,各段界线的毗邻有关县(自治县、区)完成内、外业检查工作,将联检报告、联检记录表、联检会议纪要等联检资料分别上报设区市民政局。
3.10月底前,百色市民政局收集整理本地联检资料,与河池市民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检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切实组织好人员,并落实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
(二)按规范要求认真组织联检工作
一是各有关县(自治县、区)要依据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强化职能,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结合实际,务求实效,认真做好界线检查和联检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工作,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二是界线联检记录(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和联检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县(自治县、区)民政局名义逐级上报;市民政局检查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联检牵头方要主动承担联检的安排、报告的代拟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项工作;另一方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牵头方工作;毗邻双方要密切配合,妥善分工,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地完成联检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各阶段联检工作任务。
(四) 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以界线联检为契机,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毗邻双方县(自治县)签订平安边界协议书,不断推动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附件:1.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联检记录表
3. 联检记录表
附件1:
第四轮联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韦大立 百色市民政局局长
卿红军 河池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 罗 莉 百色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 永 河池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 农尚东 百色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
陈 飞 河池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科长
黄海玲 右江区民政局副局长
农福灯 田阳区民政局副局长
蒙宝康 田东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忠庆 平果市民政局副局长
申 茂 凌云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意恺 乐业县民政局副局长
邓杨珊 天峨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桂英 凤山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素梅 巴马县民政局副局长
陆善革 大化县民政局副局长
附件2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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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名称 |
界线长度 (km) |
界桩数 |
界线图幅数(注比例尺) |
联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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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地段 |
起点 |
市 县(自治县、区) 镇(乡)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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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自治县、区) 镇(乡)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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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点 |
市 县(自治县、区) 镇(乡)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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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自治县、区) 镇(乡)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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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市县(自治县、区): 市县(自治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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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线 现 状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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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线 异 常 情 况 |
异常地段、长度(km)和所在图幅 |
异常原因 |
处理意见及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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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检查双方代表签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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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自治县、区) 2021年月日 |
市 县(自治县、区) 2021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5份,两市、毗邻两县(区)各1份,报民政厅1份,作为联检成果资料归档。
附件3-1
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记录表
界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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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 名称 |
界桩 编号 |
联检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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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桩 所在地 |
市 县(自治县、区) 镇(乡)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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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自治县、区) 镇(乡)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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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人员 |
市县(自治县、区): 市县(自治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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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桩 |
界桩、方位物现状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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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桩现状情况 |
异常原因 |
处理意见及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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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桩 方 位 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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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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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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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检查双方代表签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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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自治县、区) 2021年月日 |
市 县(自治县、区) 2021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5份,两市、毗邻两县(自治县、区)各1份,报民政厅1份,作为联检成果资料归档。
附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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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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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桩 照 片 (1) |
(彩照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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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桩 照 片 (2) |
(彩照粘贴处) |
注:此表一式5份,两市、毗邻两县(自治县、区)各1份,报民政厅1份,作为联检成果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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