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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房发〔2018〕33号)

2018/09/03 1.4w 阅读 165 点赞

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以及暂定资质的设立、延续、变更由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请认真做好材料审核,特别是对照人员资格、社保缴纳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申请商品房预售许的每个楼栋单体必须全部满足《办法》第十九条的进度条件方可实施审批。预售许可前,必须落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必须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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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