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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民字〔2018〕11号百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15 城事通编辑部 1.6w 阅读 242 点赞 查看原文

百民字〔2018〕11号

百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低保救助的精准度,现将《全市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民政局

2018年2月1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全市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

实施方案

2014年以来,我市先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社会救助专项治理”“低保救助专项整治”“精准救助年”“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等活动,并将低保救助工作列入每年度的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从最近的常规核查以及巡视、审计部门、扶贫核验反馈的情况来看,各县(市、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低保救助入户调查不够细致、家庭收入核对不够准确、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动态管理不够充分等薄弱环节,“错保”、“骗保”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低保救助的精准度,决定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围绕全区、全市民政工作会议部署,对全市所有在享低保对象开展“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的“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骗保”、“错保”、“吃空保”、多房有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农村家庭成员中既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又领低保金,以及“保人不保户”、轮流保、平均保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按照“建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全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改革,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精准识别低保对象,精准救助困难群众,规范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全面提高全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切实提高城乡低保绩效管理社会评价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在享低保对象排查和清理工作。

1.精准识别低保救助对象。突出低保救助“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认真对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重新排查。要采取逐户核查和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查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检查计算家庭收入是否全面、详尽,核实家庭财产是否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的内容,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100%纳入低保范围,不漏一户不少一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不进一户不进一人;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100%停保,不保一户不保一人。既要制止“错保”,又要防止“漏保”,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要彻查在发放低保金过程中的低保对象银行卡(折)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以及冒领、错领低保金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严肃查处“人情保”“错保”等违规违纪问题。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骗保”、“错保”、“ 吃空保”、“项目保”、“征地拆迁保”和多房有车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农村家庭成员中既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又领低保金,以及“保人不保户”、轮流保、平均保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多的地区要重点检查,并列出低保问题清单逐个排查,不得隐瞒、包庇。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低保对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停保或退保,对违规经办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3.结合民政扶贫领域专项巡察,自查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按照全市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要求,以民政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民政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领域,要自查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还存在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情况;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按时足额领取了低保资金;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得到救助。要加强农村低保分类施保,保障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对已脱贫建档立卡低保家庭,要按照百政办发〔2016〕62 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好关于在12个月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政策,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杜绝脱贫户低保家庭(不包括享受A、B类低保金低保政策兜底脱贫户)长期享受低保救助的不良现象。要认真核对2017年度《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中“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对于剔除低保金后家庭人均收入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脱贫户低保家庭,要按程序要求及时进行清退;对于剔除低保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刚好达到低保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因残疾需要照料护理、患重病等需要刚性支出较多的脱贫户低保家庭,应进行综合评估,做好渐退工作。

4.认真清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按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严格清查和登记备案,杜绝各级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让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现象。

(二)强化“五关两公示”环节,及时纠正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偏差。按照低保审批权下放乡镇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受理、调查审核和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严把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强化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审批结果公示。要做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00%入户调查和县民政局入户抽查到位,及时纠正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受理申请简单随意、入户调查不严实、审核审批公示不到位,以及动态管理增发、减发、停保低保金依据不充分、手续不齐全等做法,严肃查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

(三)完善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数据,定期复核。要充分发挥全市核对信息平台的作用,依据申请救助对象或在享对象的授权有序开展核对工作,凡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核对信息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要通过全区核对信息平台的监测系统功能,每个季度监测核查比对一次,发现有差异的对象要逐一入户核查,发现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保或退出。由于发起核对和监测都需要在享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等信息完整,因此,凡是救助对象基本信息不完整的,要督促乡镇(街道)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予以采集完善,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和在享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等信息完整。

(四)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应退尽退。各县(市、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结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核查,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排查出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做到应退尽退。特别是巡视、审计等部门查出的个别县(市、区)对落实低保政策的审批把关不够严格,存在个别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条件的人员享受低保等错保现象,如财政供养人员、农村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拥有小车及大额存款等人员享受低保,甚至死亡人员仍然领取低保金等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经入户核查后发现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予以退保。要按照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的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低保申请审核的主体责任,会同村(居)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加强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沟通,掌握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帮助或移民扶贫搬迁脱贫的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五)结合“美丽百色·服务惠民”专项活动规范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结合“美丽百色·服务惠民”活动,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核查机制,进一步提高低保政策服务惠民水平。对新申请低保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要通过乡镇(街道)政务大厅、电子屏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对在享低保对象按月或季度在政务大厅、电子屏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并在政府网站或民政部门网站长期进行公示。市局将统一设计在享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公示表和公示卡,由各县(市、区)自行制作,并分别在村务公开栏(必要时在低保对象所在屯)和低保户门前显著位置公示,长期公示在享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和享受低保原因等情况,以接受群众监督。

(六)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在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切实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对核对信息平台核查不到的有关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要采取手工核对和发函核查的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止救助。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上旬-2月22日)。2月5日召开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全市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层层发动,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初步排查阶段(2月23日-3月22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和百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民发〔2017〕51号)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对在享低保对象名册进行逐一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00%入户核查,县(市、区)民政局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同时依托核对信息平台查询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三)抽查复核阶段(3月23日-4月3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的低保精准救助年活动进行督查指导,并对本县(市、区)初步排查工作作阶段性总结(包括动态管理多少户多少人等),于4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4月15日前将全市初步排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局将由局领导带队,于3月下旬至4月初派出机动巡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低保精准救助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机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政策,对上一阶段排查出来的结果进行全面复核,按程序深入细致地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确保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的落实。对可继续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完善其低保信息系统数据,对不符合条件和政策要求的低保家庭,要坚决清退。

(五)巩固成效阶段(7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低保精准救助年活动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等,于12月5日前报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认真总结全市清理整治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增强做好低保精准救助年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制定方案措施,严明工作纪律,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低保精准救助专项活动取得成效。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全市开展“城乡低保精准救助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封志武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红光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忠敏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日常工作)

        何  璇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黄小乐  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黄  双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谢  霞  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韦元静  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办公室主任由黄双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以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社会宣传。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以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最大限度地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低保精准救助专项工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以此次低保精准救助专项工作为契机,强化社会监督检查平台建设,对纳入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示栏内以及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巩固低保精准救助专项活动成效。

    (三)强化督导工作。结合全市2018年至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问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行督导责任分工负责制,每个局领导联系2-3个县(市、区),由局领导带队,从各科室、直属单位选派精干力量组成督导组,包干负责所联系县(市、区)清理整治工作。督导组分工安排如下:

第一督导组:

组长:封志武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组员:黄小乐  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谢  霞  市民政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督导单位:右江县、田阳县、

第二督导组:

组长:杨红光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组员:农尚东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科科长

黄  双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副科长

督导单位:田东县、平果县

第三督导组:

组长:范远飞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组员:刘  海  市双拥办主任

谢冰皓  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

督导单位: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

第四督导组:

组长:黄忠敏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组员:黄  双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黄柳森  市老龄办宣传维权科科长

督导单位: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

第五督导组:

组长:何  璇  市民政局副局长

组员:杨应福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  

韦元静  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

督导单位:凌云县、乐业县

各县(市、区)也要加强督导乡镇(街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责任追究。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为契机,围绕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低保精准救助专项工作,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细化分清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保救助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骗保”等行为的,要及时停保,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确保全市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推进,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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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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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