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开工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再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应按照《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依申请退还(解除监管)。
四、其他行业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http://zjw.baise.gov.cn/uploadfile/2019/1014/20191014111308401.doc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开工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再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应按照《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依申请退还(解除监管)。
四、其他行业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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