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
通知
通知
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的管理,严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通知如下: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逾期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提取、商品房销售和租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予失信惩戒。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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