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建科〔2020〕16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及墙材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工作,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右江区、田阳区、百东新区)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取得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以下简称《认定证》)。
二、《认定证》有效期3年,自发证时间满3年的,按照《办法》规定换证,凡不按期申请办理认定的企业,《认定证》自动作废。
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建立企业产品标识,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有产品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要严格将有产品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监理范围。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使用无产品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监查力度。
四、设计单位必须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到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必须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工程概预算,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在施工招标中,必须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纳入施工合同内容。
六、城市棚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保障性住房工程,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取得有效《认定证》的新型墙材产品。
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要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八、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现行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负责把好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关,对非新型墙体材料或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墙体砌筑,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规范施工,或采用不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理人员的责任。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要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情况。
九、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会同市住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手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评优评先。
特此通知。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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