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以来,群众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宣传、违规销售问题反映强烈。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得发布超过正常销售行为以及存在暗示性的广告,如:学区房、政府兜底等。
二、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含查封、抵押等)的商品房(含住宅、商铺、车位等),在销售之前必须解除权利限制。在解除权利限制之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未经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四、合法销售商品房所得房款,必须严格按要求转入相关监管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五、不得代收或强制收取合理房款之外的任何费用,如水电安装费、办证费、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过期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以上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市场监管科联系。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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