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厅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8日
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将全市民政系统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
第四条全市民政系统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三)自由裁量基准;
(四)服务指南,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五)权责清单。
第七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或佩戴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民政行政执法事项的场所、服务窗口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清单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的执法对象信息涉及公民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应当作适当遮掩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官方网站;
(二)政务服务新媒体,包括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媒介;
(三)办公场所,包括电子显示屏、公示栏、触摸屏、服务窗口等。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公示执法信息的准确性,在规定时限内对外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公示信息,由民政部门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形成相应的公示信息,按规定审核后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接本单位的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联系、督促本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公示及更新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民政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机构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百色市民政局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