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
政策通知公告

百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6/27 城事通编辑部 1.2w 阅读 489 点赞 查看原文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民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8日


全市民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百色市内各级民政机关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民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级民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民政机关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纳入民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在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的同时,应当遵守民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重大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各级民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可以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施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条  下列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一)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二)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一)拟作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处罚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作出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处罚的;

(四)拟作出撤销、吊销登记处罚的;

(五)拟加重、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民政行政强制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一)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和收缴;

(二)对难以退还捐赠人的违法募捐活动募集的财产予以收缴,并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民政执法单位的内部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应当送交本级民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及时补充。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评估、鉴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调查取证,了解情况;

(二)与执法承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沟通、协商;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

(四)组织有关专家或法律顾问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动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认为具备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符合执法权限、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执法人员不具备资格、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五)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齐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部门归档。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分管厅(局)领导审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民政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上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下级民政部门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置1名法制审核人员。同时,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法制审核责任。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桂民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XX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桂(XX)民执法核〔    〕号

XX(执法承办机构):

你处(科、股)于年月日提交法制审核的(当事人:          案件事由:        案件号:     )案件,我处(科、股)进行了法制审核,现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一、执法权限(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具备)。

三、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七、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恰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XXXXX局法制科(股)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归入执法案卷,一份留存法制部门存档。


附件2

关于提请对XX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情 况 说 明

XX(法制机构):

根据我部门(执法承办机构)的职责规定,我部门(执法承办机构)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对XXX(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XXXXX(问题、事由)进行了立案调查。经研究,拟对XXX(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XXX决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其他),现将有关材料送交你部门(法制机构),请对拟作出的XXX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事实

XXXXX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适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如有)

XXXXX

三、调查取证情况

XXXXX

四、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如有)

XXXXX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相关材料清单

    1.调查终结报告

2.执法决定书文本;

3.相关证据材料;

4.调查、听证笔录;

5.评估、鉴定报告;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