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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2019/06/27 城事通编辑部 2.0w 阅读 470 点赞 查看原文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百色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8日


百色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殡葬服务收费

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对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收费,服务单位是否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或套用项目收费。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和具体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是否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明码标价。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条;

3.《关于重新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9〕420号)。

各级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其他殡葬服务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按20%比例抽查,每年两次。

2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

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是否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是否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是否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八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单位和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按20%比例抽查,每年两次。

3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

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各公墓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按20%比例抽查,每年两次。

4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情形;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的情形;是否存在在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情形。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在工商部门登记从事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按20%比例抽查,每年两次

5

养老机构管理

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是否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七十九条、八十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依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每次按10%比例抽查,每年一次。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