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建发〔2021〕6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阳区房产中心、乐业县住房保障中心、隆林县住房保障中心、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活动,落实住房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与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再由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以有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最后由专项检查组结合各地检查情况,抽取一定数量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检查内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等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三、检查组成员
组 长:韦 钰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吴 磊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李盛民 市住建局城建档案和房屋交易中心主任、审批办主任
成 员:黄伟东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员
杨谨泽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员
四、实施步骤
本次检查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12月10日,分为机构全面自查、重点核查与抽查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全面自查(2021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在本辖区内有开展业务的全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对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发现存在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率低、备案不及时、备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的,要及时主动整改。填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合同备案情况自查表》,报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全面核查(2021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进行租赁中介机构逐一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采取行政处罚、公示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理。核查完成后,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核查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进行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电子邮箱:bsfcjgk@126.com)。
第三阶段:抽查(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检查组,结合各地检查情况,抽取一定数量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各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作风纪律。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人员,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责任划分,合理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言行举止,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人情执法”和“索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信息报送。检查期间,要做好检查情况反馈,各县(市、区)要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重大线索、典型案例。
附件:百色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检查表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日
附件
百色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
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
机构名称 | (盖章) | 法人姓名 |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有 | 无 | ||||
1 |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 ||||
2 | 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 ||||
3 | 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 ||||
4 | 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 ||||
5 | 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 ||||
6 | 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等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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