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对房地产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和有关信息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并牵头制订实施细则、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并与局属有关单位协同做好计划拟订、具体实施、过程留痕、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五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根据局权力事项清单及责任清单编制,并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录入“双随机”数据平台并对外公示,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相关下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及单位配合建立,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所属部门、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信息,录入“双随机”数据平台并对外公示,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管理对象,并根据抽查事项类别进行细化。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抽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建立,录入“双随机”数据平台并对外公示,根据管理职责及企业经营情况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制定本科室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由法规科汇总。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检市场主体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并向局法规科提出启动抽查工作需求,由局法规科组织抽取检查人员、被检市场主体。
第十条执法人员由法规科组织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两人组成一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由法规科组织从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按照制定的检查方式、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当查询市场主体在我局备案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可以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其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明,并且要求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时,应及时填写《百色市房产管理局抽查检查记录表》,并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六条 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百色市房产管理局抽查检查记录表》中;
(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对抽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审查后,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对外公示,同时通过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需立案调查的,应当自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局法规科负责监督催办抽查公开情况。
第十九条 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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