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百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评标规则及评标专家库。
(二)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1、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3、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4、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范围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按照规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项目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方式
(一)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时限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规定向全体业主公示后,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0日完成。
六、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代理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房产管理局;告知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百色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表》(附件1);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等相关约束事项;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媒介、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7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符合条件要求的3家以上(含3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申请;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单位投标资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到市房产管理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自行招标除外);
(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将中标公告在公共媒介、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百色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表》(附件2)告知市房产管理局,招标结果公示期满(7日)无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秘密、串通投标、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印、劳务和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八、纳入政府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
九、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未尽事宜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建住房〔2003〕130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百色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表
2.百色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表。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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