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17〕59号
百色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百色市民政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已经局班子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百色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百色市民政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评价对象及范围是指本局法律顾问及其任期内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是法律顾问将就市民政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协助起草规范性文件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草拟、修改法律事务文件;依据授权代表我方调解有关经济、民事、行政纠纷;向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 本局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和法制科统一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工作考核等级报酬确立的参考。 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本局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本局律顾问考核评价工作主要指标包括履职考核、规范执业考核、树立形象考核、加分项目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和法制科应当于当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会议,分别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评价意见,经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审定。
第六条 局办公室和法制科根据律顾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报请局党组批准后,对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百色市民政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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