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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 范围的通知

2020/08/25 城事通编辑部 3.0k 阅读 406 点赞 查看原文

百建发〔2020〕96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我市信誉良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承包范围内更高一级的相应业务。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确定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各级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在百色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零值或负值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三、认定条件

(一)企业信誉良好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无下列行为:

(1)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因扬尘治理等原因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2)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等情形;

(3)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试行期间,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承接新的试点工程。

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全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在百色市企业内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5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揽工程项目规模,配备数量充足的质量、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企业承揽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2.企业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二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为51%以上),在取得相应的二级资质后,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认定条件同上。其中,(1)企业信誉以其母公司的信誉为准;(2)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一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企业或其母公司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并由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

四、其他事宜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24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自治区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试行通知进行调整或者终止试行。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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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