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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的通知

2021/12/05 1.5w 阅读 123 点赞


百建发〔2021〕1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田阳区房产管理中心、隆林县住房保障中心、乐业县住房保障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百色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示栏(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查看的位置):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进度控制表(一房一价销控表,要求实时更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3.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全称、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包含主监管和辅监管)

4.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牌,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相片。由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公示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5.购房温馨提示、百色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6.住建、不动产、物价等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二)公示台(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百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

2.合同文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合同)及其附件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

3.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开发企业有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

4.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5.《竣工验收备案表》(现房销售的);

6.其他信息。《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

(三)网签及查询设备。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网签等服务。

(四)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主要包括: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2.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3.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4.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5.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6.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因素)。

二、公示时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三、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台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二)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示栏”字样,采取墙上张挂式放置,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置2个或2个以上公示栏,多个公示内容应分类集中排放。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进度控制表(一房一价销控表,要求实时更新)。

(三)公示台上方标注“公示台”字样,采取落地架式放置,多个公示内容应分类集中摆放。

四、工作要求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于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后10日内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事项,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指导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将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实行联合惩戒等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购房温馨提示

      2、百色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3、商品房售前告知书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购房温馨提示

尊敬的广大购房业主:

为保障您的购房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购房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慎选楼盘:购房者选择楼盘时,应选择信誉好、营销方式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宣称的赠送面积、免物业费、配送车位、房价抵扣、抽号排队等各类营销行为进行认真权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开发项目情况、销售备案价格均可在市住建局网站查询。三产安置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请购房者购房者谨慎选择。

二、慎核五证:购房者在购房时,务必查验所购买的项目是否取得五证: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没有取得以上五证或者超销售范围销售的房产,存在极大风险隐患,请不要购买,也不能交订金、诚意金、预约金等任何费用。否则,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慎签合同: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购房者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及相应的专业名词仔细阅读、理解,特别合同内涉及到权利受限情况(如项目存在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要谨慎对待,合同内容应为双方真实,经双方确认合同内容后,购房者与房开企业必须进行网上合同签约,合同模板由主管部门统一提供。不得签订自制合同文本或者相关协议。购房人应督促房开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局下属的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买卖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卖。购房人可市住建局网站查询房屋备案情况。

 四、慎交房款: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将购房款(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交存至市住建局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监管帐户,保证资金安全。

 购房者在购房时对相关情况存在疑问的,可向我局咨询。如房开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销售行为,或者广大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向我局举报。电话:0776-2849900。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6日

附件2:

百色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维护百色市商品房市场秩序,倡导诚信合法经营,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监督,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合法诚信经营。

    二、保证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渠道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吸纳会员、众筹购房、银行验资、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保证不实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保证不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

四、保证不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保证不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五、保证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证不隐瞒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查封事项。

六、保证所有商品房、车位、地下室实行明码标价,不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或者价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优惠申请费”等类似费用;不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或者服务价格。

七、保证不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八、保证实行实名制购房,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保证售楼处公示的全部信息真实有效,保证商品房广告真实合法,不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

十、保证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不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不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强制购房人使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不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收取金融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类似费用。

投诉电话:(本企业电话)

   销售监管部门电话:0776-2849900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商品房售前告知书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项目坐落:

买受人:,身份证号:;

共有人:,身份证号:。

意向购买号楼单元室商品房。

销售顾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项目土地、拟购商品房权利状态

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用途为,土地终止期限至年月日,有□无□查封、有□无□抵押;该房屋有□无□查封、有□无□抵押。

该房屋已于年月日获批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该项目属于【精装修】【全装修】【毛坯】或其他【       】。

二、现场公示情况

现所有房源(销控表)已全部对外公开,有关证书、文件、合同示范文本已在售楼处公示,请您务必核对证书及合同公示情况,对项目进行充分了解。

三、贷款提示

    1、如需贷款买房,买受人、共有人作为还款人,需查询个人征信情况及家庭房产情况,确认有无不良记录及是否符合目前贷款政策相关规定。

    2、买受人可依法依规自愿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支付方式,销售顾问与买受人初步了解,已经将有关贷款政策如实告知。若拟选择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材料等一切条件均以银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准。本公司保证不违法违规干预,并做好相关配合服务工作。

3、如买受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买受人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非因买受人主观因素造成的贷款审批不能通过,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网签合同有关事项告知

1.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买卖双方承诺自觉履行合同,并承担违反合同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2.已经就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对您(包括共有人)进行详实告知。网签合同信息签订后,双方承诺不随意变更买受人,不随意添加或变更共有人等。

3.买受人承诺提供的网签信息真实、准确。

    五、售后服务

    房屋销售及交付使用后,涉及开发企业及商品房有关投诉问题请联系我公司售后服务机构处理。

六、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特别提示:购房是个人及家庭的重大决定,在您作出购买决定前,请仔细阅读《购房温馨提示》及本告知书上的内容,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全面了解与您购房密切相关内容,理性消费,切实保障个人权益。

    买受人承诺以上企业告知事项已完全知晓,有关事项与出卖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并履行购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市场行为,业主购买商品房属于经济生活的范畴,应提高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合同范围内约定的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解决。

                     买受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销售人员签字:

                           开发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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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