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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百色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百民字〔2016〕40号)

2016/12/07 1.3w 阅读 335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

现将《百色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15日

百色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活 动 方 案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81号)精神,落实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订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安全要求,推动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有效预防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事故,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5〕61号)文件精神,百色市民政局、公安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函〔2015〕1084号)要求,全面检查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对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硬件条件,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消防审批手续缺失、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

百色市民政局、公安局共同成立百色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活动的具体组织和领导。

组  长:封志武  百色市民政局局长

            刘晓华  百色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何  璇  百色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广振  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姚登树  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罗柳斌  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杨应福  百色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事务科科长

            吴世彬  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监督检查指

                    导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百色市民政局,杨应福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此次标准化建设活动统筹协调和实施。

三、达标对象和组织层次

此次标准化建设活动对象为全市1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协助工作开展,指导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协同开展验收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30日前)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制定本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通过召开会议、统一培训等形式,向辖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宣贯达标验收标准、明确达标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责任。要严格按照达标验收标准对隐患台账进行补充和完善,全面掌握本辖区社会福利机构隐患底数。

(二)达标创建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此次达标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岗位消防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达标;消防安全条件方面,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通过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改造装饰装修材料、实施防火分隔等措施进行建筑消防安全改造,确保社会福利机构建筑主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要通过推广使用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易喷淋系统、安装消防卷盘等投入成本低、防范效果好的消防设施,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达标验收阶段(2017年1月20日前)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联合同级公安消防部门于2017年1月20日前对本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硬件设施配备工作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民政及公安消防部门;市民政局、公安消防支队于2017年1月20日前对各县(市、区)县级以上公办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硬件设施配备工作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四)抽查复核阶段(2017年2月20日前)

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派工作组对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五、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当地政府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加大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整改;各县(市、区)财政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补贴,要重点用于消防安全设施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民政部门为辖区社会福利机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改造需求,民政部门按照法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辖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改造。

六、结果运用

(一)验收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

1.下列养老院、福利院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998年9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养老院、福利院建筑;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建设工程。

2.1998年9月1日后已开办运行,但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由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现实消防安全条件和现行规范要求对其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养老院、福利院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养老院、福利院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材料。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退还消防安全改造补贴经费,公安消防部门依职权做好协作配合。

(三)对各县(市、区)达标验收合格,但经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不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要责令撤销对其补办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退还消防安全改造补贴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合力推动工作落实。要通过召开联席会、沟通会,下发工作情况通报等形式,定期相互通报工作信息和监管情况,共同研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形成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对于达成共识的可以形成会议纪要指导工作开展。

(二)严格标准,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及《百色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工作要求,开展各个环节工作,严格把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硬件、软件双达标关口,确保标准落到实处、整改落到实处,推动此次达标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三)拓宽渠道,强化保障

民政部已明确从2015年起,连续三年将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支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科学核算需求、积极汇报争取,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经费落地;要联合公安消防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提请加大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补贴和留存的福彩公益金,要优先用于消防安全改造建设。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本级达标创建方案中明确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达标创建工作的每个环节有人督导、有人跟踪、有人负责。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推进迟缓的地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五)加强协作,长效治理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标准化管理要求持续贯彻于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监管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百色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要建立长效的工作协作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针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对发现问题联合督办整治、联合依法查处,不断加强和改善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模式制定工作方案,列出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清单,逐一明确整改要求和经费保障渠道。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同时报市民政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2016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2017年1月20日前,报送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活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民政局 莫潇无,联系电话:2989187、15207760513,电子邮箱:flk2989187@163.com;百色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周永刚,联系电话:2693086,18276639653,电子邮箱:bsxfzdfhc@126.com。

附件:1.广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标准(试行)

2.广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


附件1

广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标准(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硬件设施建设,提升消防安全条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建筑防火要求

(一)耐火等级

1.社会福利机构内老年人建筑、儿童用房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如采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结构的老年人建筑和儿童用房,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社会福利机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2.社会福利机构内的儿童用房和老年人的居住、活动建筑以及其他有人居住的房间,严禁使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

(二)防火分隔

1.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严禁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和老年活动场所(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游乐室、儿童教室、老年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00 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门、窗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三)建筑功能布局

1.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供养对象,优先安排在建筑首层等便于疏散的地点。因居住精神病人等特殊供养对象需要进行封闭管理的区域,应设置于走道尽头、独立建筑等不影响其他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的位置。

2.社会福利机构内儿童用房和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场所),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安全疏散要求

(一)社会福利机构内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未设置儿童用房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二)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物房间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儿童和老年人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或袋型走道两侧(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除外),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的房间可只设置1个疏散门。

(三)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疏散门内外1.4米内不得设置踏步;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社会福利机构,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单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3米,双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四)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对于收住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问题、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设置在一、二层,且防护网上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和相应疏散设施。

(五)社会福利机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三、消防及相关设施、器材配备要求

(一)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 m2,或无其他自动消防设施需要联动的既有社会福利机构,可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筑高度超过15 m或体积大于5000 m3的单、多层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建筑应设置消防卷盘。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单、多层社会福利机构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 m2,且设置于单、多层建筑的既有社会福利机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社会福利机构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及选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五)社会福利机构应为无自理、行动能力的供养服务对象,足量配备担架、轮椅、逃生面具等疏散、逃生工具。

(六)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参照《广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附件2

广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推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岗位消防安全履职能力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7.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明白人”,负责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为: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单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能够有效辨识和督促整改常见火灾隐患,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常规检查维护。

5.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初起火灾处置。

6.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7.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须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主要职责为: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四)单位其他员工。社会福利机构员工主要职责:

1.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等常见消防设施、器材。

3.实施防火巡查和日常消防安全自查;

4.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责任分工,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引导和协助供养人员安全疏散;

5.对供养对象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能够发现并制止日常工作遇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明确专人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日间巡查1次,夜间巡查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2.有无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

3.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二)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3.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4.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5.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7.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8.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9.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规范审批和操作使用程序。

1.需要动火、动气或使用大功率电器施工作业的区域,应与其他区域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2.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3.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操作;配电房应严格按照规范设置,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器设备周围宜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不应使用明火取暖或照明,情况特殊确需使用的,应明确专人全程管理;

6.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厨房灶台、油烟罩、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7.严禁超量储存石油液化气瓶,并应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1.要结合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器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停用、损坏、配备不齐或被埋压、遮挡、圈占的,应按程序登记报告,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先行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完成整改。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维保单位应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室内消火栓箱不宜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4.不宜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5.物品的堆放不宜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疏散设施管理。

1.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2.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6.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8.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但对于收住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问题的,设置了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9.在社会福利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六)消防标识化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执行《广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标志和标牌,实施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1.社会福利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显眼处设置标识,标明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a提示性标志。如:提示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提示灭火器材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b警示性标志。如:在安全疏散通道警示“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c禁止性标志。如:提示“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严禁锁闭安全出口”。

2.社会福利机构在锅炉房、配电房、厨房、烧水房等消防安全重点设置标识,标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

(七)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聘用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并达到以下要求:

1.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应急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按照《全区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

(八)供养人员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在安排供养人员居室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疏散需求。

1.无自理能力或行动不便的供养对象,宜安排在首层或其他便于疏散的地点;

2.因特殊管理需求要进行锁闭管理的区域,应设置于走道尽头、独立建筑或不影响其他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的位置,并采取紧急情况下确保安全疏散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三、消防应急处置要求

(一)应急预案编制。社会福利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并适时进行修订,其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二)初起火灾扑救。社会福利机构任何一名员工和供养人员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利用就近设施设备和生活用水等进行火灾扑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有组织地开展初起火灾扑救。

(三)应急疏散逃生。社会福利机构员工和有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应急逃生常识,确保紧急时刻可以有效实施自救和引导他人逃生。

1.社会福利机构所有员工和有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掌握安全疏散的原则、路线和自我防护常识;

2.社会福利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对疏散引导组的人员、职责和疏散引导程序进行明确;每个楼层疏散引导员不应少于2名,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正确逃生;

3.对无自理或活动能力的供养人员,福利机构要建立2人1组的疏散小组,明确疏散对象,利用担架、轮椅等装备疏散供养人员。

(四)微型消防站。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院、福利医院应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人员配备、站房器材、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参照《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四、消防宣传培训要求

(一)消防安全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立足各岗位和各供养对象实际情况和需求,开展常态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社会福利机构应明确或者聘请具备宣传教育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2.社会福利机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集中培训;

3.社会福利机构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二)灭火逃生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要将无自理或活动能力供养人员的疏散作为演练的重点。

(三)消防安全宣传。社会福利机构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五、消防档案管理要求

(一)消防档案类别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①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②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③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⑥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⑦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②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③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④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二)消防档案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3.消防档案宜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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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