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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百民字﹝2016﹞38号)

2016/12/07 1.2w 阅读 293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自治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桂社办函〔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实施标准》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自评,符合要求的填写《全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申报表》表1、2、3(见附件2),并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政权科。

联系人:农尚东、言晶晶,联系电话(传真):2989192

邮箱:bszqk@163.com。

附件:《自治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桂社办函[2016]1号)(电子版已发送至邮箱,请自行下载)

百色市民政局

201611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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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