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的政策解读
缴存职工所购的住房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九层以下的无电梯房、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及以上的房屋、多个自然人在国有土地上合作建造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都在提取范围之内。自建房、别墅、C或U级危房、以及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加装电梯的不纳入提取范围之内。缴存职工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子女都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电梯及土建施工费用,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购买电梯及土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提取时限在职工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之日起五年之内。对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获财政资金补贴用来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之内。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试行)》https://zfgjj.baise.gov.cn//zxgg/148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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