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我局拟对《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草拟《<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百色市右江区进站大道5号百色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邮编:533000,请在信封上注明“(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shiwu2989187@163.com
三、联系电话:百色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0776-2989130
附件:拟修改《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21〕37号)部分内容
百色市民政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拟修改《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百政办发〔2021〕37号)部分内容
一、将《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十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或者因特殊原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需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修改为“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十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或者因特殊原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运送遗体需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二、将《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墓内埋葬单个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两个以上的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埋葬单个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埋葬两个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须保留的,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修改为“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三、将《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处理遗体。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遗体运出火葬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死者亲属限期起尸火化或者运回火葬区火葬,逾期不起尸火化或者运回火葬区火葬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以强制起尸火化或者强运回火葬区火葬,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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