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18〕45号
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现行的674元/人.月提高到77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现行的360元/人.月(4320元/人.年)提高到414元/人.月(4968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全护理)标准由现行726元/人.月提高到87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半护理)标准由现行的363元/人.月提高到435元/人.月。
三、筹措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
本次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从上级补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从本级财政预算的配套资金中安排解决。
四、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加强与同级财政局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工作,不断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全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研究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百色市民政局 百色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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