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民字〔2018〕53号
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公务卡报销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百色市民政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民政局
2018年9月5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百色市民政局公务卡报销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百色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财库〔2009〕15号)及《关于扩大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通知》(百财库〔2015〕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四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发现遗失、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等情形,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自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详见附件中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帐方式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通过转帐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其它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八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公务卡消费信息,办理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九条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POS小票)。
(二)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格的发票等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POS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三)报销还款: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支出,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条为保证公务卡按期还款,避免因还款不及时导致个人信用损失和产生利息、滞纳金等额外费用,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持手续齐全的单据到规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手续不全、单位(项目)经费不足、票据不合法等原因无法及时报账的,公务卡消费额先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待以后正常报销后再转入个人卡中。单位不承担因还款不及时等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发票寄回所在单位,由其他人员代为办理,或于免息还款期之前个人先行垫支还款,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再将报销款转入个人卡中。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规划财务科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离职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第十四条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二)加大对本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逐步取代传统现金结算方式。
(三)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并制定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保证资金安全。
(四)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报销。
第十五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核。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对公务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可联系发卡行按其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查询;持卡人如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产生疑义,可到规划财务科查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修订版)
|
序号 |
政府收支科目编码 |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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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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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2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
2 |
302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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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2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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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2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
5 |
302 |
5 |
水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
|
6 |
302 |
6 |
电费 |
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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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2 |
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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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02 |
8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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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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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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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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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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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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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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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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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02 |
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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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等。 |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消费在2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零星小
额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以上公务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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