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市民投诉,反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是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电话推销房产,严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存在有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项目促销,引发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为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139号)和《关于规范购融房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营销经纪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和挂牌服务制度,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其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须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骚扰电话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二、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一律不得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返租、售后包租、出售经营权、送物业服务费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销售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四、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企业不得以团购形式进行销售,收取任何形式的团购款,如私自与团购单位协议收取款项,不予认可为购房款,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全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缴纳至监管账户,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各单位要遵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标制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依法诚信经营秩序,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网签和合同备案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商品房产销售合同,杜绝在房价、购房方式等部分添加额外条件或条款,对不规范、不完整的购房合同不予备案;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规提供融资、垫资和签订“阴阳合同”行为。
七、进一步规范购房融资行为。我局将继续会同百色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作用,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工作。
八、进一步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今年,我局将会同工商、物价、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计入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责令整改;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收回预售许可,直至暂停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预售审批、价格备案以及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特此通知。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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