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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百色市城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11/01/18 城事通编辑部 3.4k 阅读 414 点赞 查看原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百色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工效,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科字)〔2001〕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但具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现场搅拌制作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应急抢险工程;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已经采用现场搅拌的在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核实,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技术控制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六、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且将预拌混凝土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否则该工程项目不能开展招投标。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及劳务费用变动等情况,及时编制本市预拌混凝土信息指导价并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违反本通告,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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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