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
政策房地产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监测预警工作办法》(百房发[2018]41号)的通知

2019/01/10 7.8k 阅读 490 点赞

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地产监测预警工作办法的

通知

田阳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田林县、西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乐业县房改办:

现将《百色市房地产监测预警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百色市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的组织和开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建厅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测与预警是指通过对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尽早揭示潜在风险隐患,合理判别风险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有效防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发生的持续性动态管理行为。

第三条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控制三部分。

第四条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六条房地产市场风险监测,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对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风险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以利于及时风险预警和差异风险控制的各类管理行为。

第十条风险监测内容主要为可能导致我市房地产市场恶化的各类风险要素。风险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宏观环境变动风险

1、经济周期波动、物价水平波动、资产价值波动(股票、期货、房产、大宗商品)、重要汇率走势等情况;

2、房地产行业经营环境、发展趋势、行业风险系数等发生重大变化;

3、中央、自治区出台涉及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

4、金融监管部门实行新的全国性金融政策;

5、房地产调控政策发生较大变动;

6、其他涉及房地产市场经营环境重大变化;

(二)区域市场及政策变动风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

2、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

3、住房租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影响商品房供需关系的;

5、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启动或落成对周边商品房价格造成波动的;

6、行政区划调整的

7、其他涉及区域市场及政策经营环境重大变化;

(三)项目建设及经营变化风险

1、城市整体规划变更、城市商业核心转移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2、项目施工许可被暂停、吊销的;

3、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项目违规宣传、违规收取预约金及房款等;

5、项目周边重大影响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延缓的;

6、其他涉及项目建设及经营重大变化的;

(四)企业自身状况风险

1、企业股东组成变更频繁、核心股东盲目多元经营的;

2、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指标以及信用记录出现严重恶化的;

3、预售资金监管划转路径、日常结算额、结算频率、资金沉淀量等发生明显变化的;

4、企业生产经营涉嫌哄抬物价、恶意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的;

5、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记录发生明显变化的;

6、其他可能导致企业发生严重变化的。

第三章风险预警

第十五条风险预警是指根据风险监测的结果,分析风险信号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形成相应风险预警报告,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和警示,以达到防范、控制、降低风险损失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十七条根据风险信号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程度,将风险预警信号分为红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第十八条红色预警信号主要包括:

(一)上月商品住房均价同比涨幅超过同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的;

(二)上月商品住房均价同比跌幅超过10%的;

(三)上月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小于6个月或者大于36个月的;

(四)上月住房租赁备案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5%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黄色预警信号主要包括:

(一)前3个月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均价环比变动幅度超过±10%的;

(二)上月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变动幅度超过±25%的;

(三)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楼面地价超过同期商品住房房均价50%的;

(四)6个月内用于商品住房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连续出现5宗以上流拍;

(五)上月单个经纪机构住房租赁备案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5%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逾期交付6个月以上的;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1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嫌非法集资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第二十条蓝色预警信号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销售、违规收取首付款;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收取预约金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条件销售商品房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房地产市场造成影响的个别行为。

第二十一条风险预警人员针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红色、黄色预警信号,应发布书面风险预警报告。对于蓝色预警信号,风险程度较轻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红色预警发布监测到红色预警信号,经过合理判断认为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向相关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发布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黄色预警发布监测到黄色预警信号,经过合理判断认为需要进行的,在系统内部进行发布风险预警通知。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风险控制措施应依据不同级别风险预警采取差异化风险控制措施。

(一)红色预警控制措施;

1、暂停商品房价格调整;

2、实行商品房限购、限售措施;

3、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加快供地速度或暂停供地;

4、协调税务部门暂停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出售二手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5、其他可降低红色预警信号的措施。

(二)黄色预警控制措施;

1、暂停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价格调整;

2、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施工进度;

3、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土地推介力度;

4、向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报告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情况;

5、其他可降低蓝色预警信号的措施。

(三)蓝色预警控制措施;

1、要求涉及企业限期整改;

2、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