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表决,鼓励和引导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表决方式,采用电子投票进行表决的应当使用百色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为规范百色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我局制定《百色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业主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采用市住房建设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投票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是指组织业主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机构或者单位,包括: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他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经同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存投票信息数据。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负责辖区电子投票的宣传推广和解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审核、确认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并完成线下投票补录;调解处理电子投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子投票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投票系统按以下规则计票。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采用一致的方式计算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总和,按照前项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投票数),按照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票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票计算。同一买受人指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或多人共有且共有人信息一致。业主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二章 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投票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系统初始账号和密码。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配初始账号和密码。
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登记的专有部分业主最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法人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房屋(含车位、车库等)坐落、建筑面积等业主大会所需登记信息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业主相关信息,已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业主最新信息;未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业主公示组织电子投票通知前,应当组织召集人依法采集业主最新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业主身份,并将核实的业主最新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完善数据库。
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人采集核实业主最新信息。
第六条 召集人每次发起电子投票任务前,应当通过公示业主清册等方式,核实业主身份。业主清册包括: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按保密要求处理)。
第三章注册和身份验证
第七条 业主应当自行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一)人脸识别验证:业主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录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个人手机号码,系统将通过人脸识别和发送手机验证码方式完成业主身份验证;
(二)现场核实验证:无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业主可以携带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经召集人现场审核确认业主身份、拍摄该证件照片和业主手持该身份证件的照片,并上传至投票系统后,业主完成身份验证。
召集人对前款第二种方式确认的业主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业主完成身份验证后,即可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完成房屋绑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身份认证、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 同一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投票权。多个共有人采用不同方式投票的,以电子投票意见为准。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
第九条业主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适用本规则,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确认房屋信息后,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绑定房屋并参加投票。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条所规定的业主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方式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对修改和补充情况予以说明。
第四章 任务发起和投票
第十一条召集人在线创建电子投票任务,电子投票任务应包括表决议题、表决规则、起止时间、电子投票任务自动终止条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电子投票任务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投票任务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向业主端推送《征求表决议题修改意见通知书》征集修改建议,通知内容包括表决议题、经脱敏处理的业主清册信息。由召集人打印《修改意见通知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开征求业主意见,线上线下公示期同步开始、结束,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自然日(不含公示发布当日)。
表决议题、表决规则、投票时间等事项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出具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召集人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异议处理期间不能召开电子表决。
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业主应当核对本人业主清册信息及在投票系统中的房屋(含车位、车库等)绑定情况。信息不一致需要变更的,业主向召集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变更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录入投票系统。公示期满,业主不提出信息变更的,视为认同投票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电子投票表决前,在投票系统上发布投票公告,确认投票范围内的业主总投票权数(包括业主总人数、专有部分总面积),并由召集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确认的信息为计算业主最终投票结果的基数。
第十六条电子投票系统根据公示的电子投票发起时间自动向绑定业主推送电子投票表决票,并在公示的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自动停止电子投票活动。
第十七条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含延长期限)。召集人应当在确定的投票期限届满3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长期限。
电子投票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系统不能运行的时间不计入电子投票期限,在系统可以运行后,由系统补足余下的电子投票时间。召集人书面提出提前终止此次电子投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投票系统终止此次投票。
第十八条业主使用投票系统进行电子投票,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投票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书面投票。委托代理投票的,业主应当在电子投票期限截止前,向召集人提交由业主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召集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
选择书面投票的业主,应当在电子投票期限截止前,在指定投票点完成书面投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投票系统中有无该业主投票记录。有记录的,以电子投票为准;无记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书面投票结果录入投票系统,并将书面表决票拍照上传投票系统存档,依法妥善保管书面表决票。
第十九条同一业主在电子投票期限内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投票后不得更改。已经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业主投票后至投票期限截止前,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投票结果不再变更。
第五章 计票和结果公示
第二十条电子投票结束,投票系统自动统计表决数据,生成电子投票的表决汇总结果。召集人、业主可以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表决结果。召集人应当通过投票系统打印表决结果并加盖公章,将投票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上传电子投票系统,公示期15个自然日。
表决结果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表决汇总结果或者个人表决意见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汇总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召集人提出,并提交业主身份证明,召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业主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表决意见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召集人应当补正业主表决意见,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召集人违背承诺未在限期内作出回复或拒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权范围内为异议业主查询有关信息及提供必要的协助。
业主对召集人行为提出异议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告表决决议。表决结果公示期满,召集人完成补正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统计后,打印表决结果确认书并加盖公章,公示业主大会决议。按照档案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电子投票的各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和公开业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时,通常仅公开其姓氏,其余信息应当用“*”代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或篡改、泄露业主和投票信息。
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投票系统使用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流量、短信等服务费由业主依法向通讯运营商交纳。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部分业主参与表决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表决和公示涉及使用维修资金的事项,应按照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采用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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