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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自制泡酒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2025/11/13 城事通编辑部 8.3k 阅读 350 点赞 查看原文

近年来,饮用自制泡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降低饮用自制泡酒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近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线上平台发布《自制泡酒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谨慎使用中药材泡制酒,切勿饮用含有乌头碱类中药材、马钱子、虫类中药材的药酒;购买酒类产品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泡制酒;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售卖自制药酒等。

常见的中药泡制酒看似无害实则深藏隐患。中药材种类繁多,难以辨别,断肠草(大茶药)、乌头、附子等具有十分强烈的毒性,容易与其他中药材混淆,应谨慎使用中药材泡制酒。不应随意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泡制酒饮用。如确需自制药酒的,所使用的中药材一定要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泡制和使用,切勿饮用含有乌头碱类中药材(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马钱子及虫类药材(蝎子、蜈蚣、水蛭等)的药酒,此类药酒具有较高的健康风险,甚至可导致死亡。

市民应谨慎自制泡酒,自制泡酒易隐藏有害物质,同时,因家庭自制泡酒缺乏专业的设备和工艺,自制泡酒中可能含有甲醇和杂醇油,饮用后易发生甲醇中毒,失明是最典型的症状,初期中毒症状包括心跳加速、呕吐、腹痛、腹泻、头痛、头晕、全身无力,严重者会神志不清、呼吸急促、肾衰竭甚至导致死亡。

关于酒类选购,消费者购买酒类产品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购买,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查看盛装容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盛装容器外是否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是否标注内容齐全,是否明确标注酒精度。

作为销售方,食品经营单位要把好销售关。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确保酒类产品来源合法、清晰,不得非法使用中药材泡制酒,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泡制酒。餐饮服务单位未取得相应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自制药酒、果酒相关的经营条件的,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果酒。严禁提供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自制泡酒等。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饮用自制泡药酒后,一旦出现头晕恶心、口唇发麻、四肢无力、呼吸急促等疑似中毒症状,在中毒者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应尽快催吐,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就医。消费者如发现餐饮单位或市场有非法制售自制泡酒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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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务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