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
政策通知公告

百色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5/16 城事通编辑部 7.3k 阅读 282 点赞 查看原文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6日


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精神,为更好推进全市民政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的

推进“三项制度”在全市民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由市民政局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等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4.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由市民政局牵头梳理市、县三级权责清单,各级民政部门作相应动态调整并公布。〔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各级民政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由市民政局制定《广西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一)完善文字记录。

1.由市民政局制定本系统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前〕

2.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后的执法文书式样,完善已有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2019年底前完成〕

(二)规范音像记录。

1.由市民政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和环节等特点,编制本系统全市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本系统全市统一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并全面推行应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完成〕

2.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3.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原则上按每4名执法人员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确定,不足4人的,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单位:规划财务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记录归档。

1.由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执法台帐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并推行应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发挥记录实效。

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市本级要加强本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辖区上一年度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完善制度。完善《全市民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并推行实施。〔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法制审核人员配置应不少于1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于存在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四)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民政局结合本系统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应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法制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六)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七)规范法制审核流程。由市民政局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全市统一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并下发各级民政部门应用。〔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八)强化法制审核责任。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项制度”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推行“三项制度”落实落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起草民政系统推行“三项制度”政策制度文件,做好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每季度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机关各业务科室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同时,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办公室(法制科)要指导好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要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制度措施成果。各县(市、区)民政局配合做好“三项制度”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县民政局〕

(二)健全制度体系。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厅机关业务处室局,各县民政局具体实施。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县民政局〕

(三)加强监督考核。局机关各科室、各县民政部门要把推行“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针对督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县民政局〕

(四)开展培训宣传。局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系统“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会或者业务交流会。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科)〕

附件: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清单


附件

全市民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

牵头

处室

责任处室(单位)

厅机关

完成时限

市县民政部门完成时限

备注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办公室(法制科)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2019年6月10日前

2.各级民政部门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3.推进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修改完善《百色市民政局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明确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10日前

5.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信息。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10日前

6.编制并公开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承办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内容。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7.制定各类执法行为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统一民政系统现场执法文书。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10日前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8.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下发各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作相应动态调整并更新公开信息。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2019年6月3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9.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

长期执行

长期执行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0.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办公室(法制科)、各级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2019年9月底前

2019年10月底前

1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民政部门

长期执行

长期执行

12.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

长期执行

长期执行

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定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办公室(法制科)

2019年8月31日前

2.制定全市民政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司法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制定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县级民政部门参照市本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9年8月31日前

2019年10月底前

3.制定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办公室(法制科)

2019年8月31日前

4.编制《全市民政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

办公室(法制科)

2019年8月31日前

5.制定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办公室(法制科)

2019年8月31日前

6.制定全市民政系统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办公室(法制科)

2019年8月31日前

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7.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各级民政部门

长期执行

长期执行

8.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原则上按每4名执法人员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确定,不足4人的,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要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各县(市、区)民政局,规划财务科

2019年底前

2019年底前

9.建立完善民政系统执法台帐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9年8月31日前

2019年10月底前

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0.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

2019年10月底前

2019年10月底前

11.建立健全民政系统记录信息保管制度和调阅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办公室(法制科),各级民政部门

2019年8月31日前

2019年10月底前

12.市本级加强本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各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辖区上一年度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单位。

办公室(法制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长期执行

每年12月1日前

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完善《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2.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置1名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法制审核岗位,实现资源共享。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各级民政部门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编制民政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修订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8月30日前

4.严格法制审核内容,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长期执行

长期执行

5.编制民政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办公室(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9年6月10日前

2019年6月30日前

6.强化法制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各级民政部门

长期执行

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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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