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建发〔202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乡镇)街道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和基层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2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行为检查清单》,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纳入网格党建工作范畴,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政法、市场监管、信访等部门参加的联审机制,确保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质量。积极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责任。
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业主委员会向社区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健全12345热线投诉转办机制,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物业管理调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三、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照《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行为检查清单》的相关事项,组织辖区各社区按照该清单的要求对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开展检查,受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负面行为的情形进行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暂停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告。
附件: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行为检查清单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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