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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建发〔2019〕17号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联合发文

2019/04/23 7.9k 阅读 315 点赞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推广使用
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7〕205号)、《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及《广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百色市实际,现就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拌砂浆行业发展意义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城市现场搅拌砂浆,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工程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尤其是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百色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
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辐射全市的原则分阶段逐步推开。具体为:
(一)试点阶段(从通知印发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百色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在建、改(扩)建项目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二)全面推广阶段(从2020年1月1日起)。百色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市政零星维修不大于100m2的工程除外)施工现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
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并向市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落实责任,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有序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1.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预拌砂浆的宣传,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加强管理,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2.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预拌砂浆生产项目行业规划审查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鼓励社会资金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
3.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的行政执法力度。
4.对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单位,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6.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建、改(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7.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我市预拌砂浆供应企业名录和诚信体系,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控制和多部门联动体系。
8.对经核准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及产品进行公告。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按照禁现目标任务的进度要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对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将禁现目标纳入安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和绿色施工考核范围。
2.预拌砂浆计价执行广西计价标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和计量器具检查、检测。
(四)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监管,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
2.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进入市区的交通控制路段,应根据控制路段的交通流量情况给予办理通行手续,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六)财政部门
做好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际使用预拌砂浆预算审核工作。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结合实际,分步分区做好辖区内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四、强化措施,严格规范预拌砂浆市场管理
(一)严把市场准入
1.布点原则。要科学抓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工作,其设立应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尽量选择建在城市周边交通便利且靠近原材料的地域,鼓励已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做大做强,增设预拌砂浆生产线。预拌砂浆企业布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2.各相关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预拌砂浆企业布点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施工报建等相关手续。
3.产能规划。根据我市建设市场规模,至2020年底,预计全市预拌砂浆年需求量在150-200万吨之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产业,培育一批骨干企业,逐步形成与预拌砂浆应用市场需求匹配的生产规模。城区单个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县域企业不低于15万吨。
4.备案登记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按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在正式生产前须向辖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质量管理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2.施工单位应建立预拌砂浆检验制度,并填写检验记录。预拌砂浆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交货检验,并按规范抽样进行外观和稠度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其他检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使用专用砂浆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现场自拌砂浆。
(三)促进预拌砂浆使用
1.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标时应当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工程设计文件,要依法审查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5.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配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做好预拌砂浆价格信息的统计工作。
(四)加强执法监督
1.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扶贫、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2.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行政执法规程》予以查处。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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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