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市城市最生活保障标准由2017年518元/人.月提高到596元/人.月,2018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7年3321元/人.年提高到382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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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市城市最生活保障标准由2017年518元/人.月提高到596元/人.月,2018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7年3321元/人.年提高到382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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