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全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8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313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363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726元/人.月。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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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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